安宁市不文明行为处罚告知书
为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,培养市民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,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,营造“讲文明·树新风”的社会环境,积极争做文明城市创建的倡导者和实践者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》、《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、《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》、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、《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对市民不爱护市容环境卫生,损坏公共设施,违反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。现将处罚告知如下:
市容市貌、环境卫生、绿化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
(一)依据《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:
1. 依据《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对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烟蒂、纸屑、塑料袋、食物残渣等垃圾;从屋内、车内向外抛掷垃圾;在城市道路、河道两侧、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、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,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;
2. 依据《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对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公共设施、树木上擅自刻画、挂贴、喷涂的责令清除或者予以没收,并对行为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;
3. 依据《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、电线杆、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、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;不改正的,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
(二)依据《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对损坏花坛、绿篱、栏杆、草坪、钉栓刻划树木、攀折花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;
(三)依据《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、张贴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;
(四)依据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对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二、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:
(一)非机动车逆向行驶,处以20元罚款。
(二)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,处以20元罚款。
(三)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,处以20元罚款。
(四)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,处以20元罚款。
(五)醉酒驾驶、驾驭非机动车、蓄力车的,处以20元罚款。
(六)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,处以20元罚款。
(七)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的,处以20元罚款。
(八)未满16周岁驾驶、驾驭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、畜力车的,处以20元罚款。
三、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:
(一)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,处以10元罚款。
(二)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,处以10元罚款。
(三)行人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,处以10元罚款。
(四)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,处以10元罚款。
(五)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,处以10元罚款。
(六)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,处以10元罚款。
以上不文明行为处罚,由各执法主体负责实施,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寻衅闹事、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追究法律责任。
安宁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
2017年4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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